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210号
申请人:广东鹰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U7D9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F35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YR6K8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7号27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7BG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江区复盛镇正街(正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鹰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712154.8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215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