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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75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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