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陌创有限公司、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陌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陌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陌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微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陌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泛微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陌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泛微网络公司的合同义务除了“教练式培训实施”,还包括“产品安装”、“ecology系统搭建”,但泛微网络公司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签署了《陌创有限公司e-cology项目验收单》(下称《项目验收单》),双方确认“ecology系统搭建”、“系统管理员培训”等三个项目均已完成。从此证据来看,双方验收的内容除了“系统管理员培训”外,还有“ecology系统搭建”,即该系统需要由泛微网络公司搭建,才需要验收此项目。并且根据双方合同对“实施服务完成”的约定,是指泛微网络公司基于泛微网络公司提供的软件产品,为陌创公司提供产品的安装,指导与协助陌创公司人员完成系统标准功能可实现范围内的搭建与需求配置,并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培训服务。由此也可以看出,合同对“实施服务完成”包括了“产品安装”、“指导与协助完成可实现范围内的搭建与需求配置”、“提供培训服务”三项,这也与《项目验收单》的内容相符。但实际上泛微网络公司没有完成合同义务,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二、陌创公司购买的ecology产品软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订立之初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解除合同。软件安装完毕、验收后,软件的问题逐步呈现,如流程无法退回、软件审批断层、软件排版错误、与HR系统对接数据错误等,违反了合同中对功能模块的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陌创公司跟踪软件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泛微网络公司。泛微网络公司在收到反馈后,虽有进行修复工作,仍无法确保软件的正常使用,耽误了陌创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加重公司管理负担。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签订《协同办公系统(e-cology)产品软件及服务合同》(下称《软件服务合同》),购买了三个项目,包括了“e-cology系统软件功能费用”、“e-cology系统用户使用许可”和“e-cology系统实施服务费用”。其中“e-cology系统软件功能费用”的14个模块应当全部具备,但泛微网络公司的产品并不具备最重要的、陌创公司最有需求的微信集成平台模块;“e-cology系统实施服务费用”应当建立在软件全部功能都具备的前提下,实施教练式服务才能起到效果,否则,再完美的培训也不能完全培训到位所有的模块。三、泛微网络公司迄今仍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软件产品,其对合同的解释属于自我解释合同,回避合同义务,合同中的约定自相矛盾,泛微网络公司抗辩应由陌创公司自行系统搭建无依据。泛微网络公司无法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也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软件目前已搁置没有继续使用。因此,双方订立的《软件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 泛微网络公司辩称,泛微网络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陌创公司称其跟踪软件有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泛微网络公司,泛微网络公司在收到反馈后进行多次修复工作,不是事实。泛微网络公司从未也不需要对软件系统进行修复。陌创公司将问题反馈给泛微网络公司后,泛微网络公司针对陌创公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指导,不是对软件系统的修复。关于微信采集平台模块,陌创公司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选择使用该功能,与泛微网络公司无关。 陌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2.判令泛微网络公司立即返还陌创公司91000元。 泛微网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陌创公司立即支付泛微网络公司项目费39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陌创公司立即偿付泛微网络公司项目实施服务费33000元,并支付自反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陌创公司支付给泛微网络公司律师费9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6月20日,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签订《软件服务合同》,约定陌创公司向泛微网络公司购买版本号V8.00“泛微协同商务系统e-cology”产品,系统用户使用许可费用54000元、系统软件功能费用68000元、系统实施服务费8000元,合计130000元;以上费用报价包括第一年免费维护费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91000元,软件安装完成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39000元等内容。2017年6月22日,陌创公司向泛微网络公司支付货款91000元。2017年7月27日,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共同确认泛微网络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和实施任务。陌创公司至今欠泛微网络公司货款3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泛微网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陌创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陌创公司尚欠泛微网络公司货款39000元,因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2017年8月2日前)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故泛微网络公司可主***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酌定陌创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泛微网络公司要求陌创公司支付项目实施服务费用33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为本案诉讼均支出了律师费,而律师费并非本案诉讼的必要支出,且双方对此也未作出约定,故泛微网络公司诉请陌创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陌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陌创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000元及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三、驳回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陌创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3元,由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3元,陌创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除陌创公司对2017年7月27日,陌创公司与泛微网络公司共同确认泛微网络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和实施任务有异议外,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1.一审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现场操作案涉软件,能正常使用。2.二审中,泛微网络公司主张案涉软件功能模块包括微信集成平台,如果陌创公司需要使用该功能,其可以立刻在平台上部署,授权陌创公司使用。陌创公司回应不需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陌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项目验收单》共同确认泛微网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内容和实施任务,足以认定泛微网络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陌创公司主***网络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陌创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陌创公司使用案涉软件后,至本案诉讼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陌创公司曾经就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向泛微网络公司提出异议或要求修复,且诉讼中,经现场操作,案涉软件能正常使用,陌创公司主张软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陌创公司未使用软件功能模块中的微信集成平台的问题,泛微网络公司主张案涉软件包含微信集成平台功能,陌创公司未使用该功能,系陌创公司未选择使用该功能所致,且表示陌创公司若需要,可以立刻予以安装,授权使用,比陌创公司主张其未使用软件中微信集成平台,系泛微网络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理由和依据更充分,故本院对于泛微网络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综上,陌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陌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经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8-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