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3519号
原告: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79号鹏翔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现住。
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浦江智谷33号楼泛微软件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