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91民初1189号
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2914402T,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168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2836XD,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