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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91民初1189号 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2914402T,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168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2836XD,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天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