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协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19123804。
法定代表人:戴春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31XK。
法定代表人:卿宪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法受理的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已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人民法院相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无可供执行余额、无车辆、无股权证券等相关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10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