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协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19123804。
委托代理人:石晨、张顶,系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31XK,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
法定代表人:卿宪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黔0502民初72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者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