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19123804,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创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三期十四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戴春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金日久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469274J,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大道A段。
法定代表人:付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日久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暂无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1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毛成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