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创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三期十四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19123804.
法定代表人:戴春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覃东海,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云霞,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黔西北商贸城二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22182213U。
法定代表人:吴传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50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申勇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购买有价证券、保险信息,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无可供执行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该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被执行人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终结本院(2022)黔0502执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高 媛
审 判 员 刘维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饶 露
书 记 员 彭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