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1184号
原告: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协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19123804。
法定代表人:戴春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东海(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霞(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930241。
法定代表人:缪正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63.00元。但原告并未在期限内予以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并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羽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开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