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商贸有限公司、梧州市丰贸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1民终5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府路1号15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梧州市丰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湖镇新民村五组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贸公司)及原审被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3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无需向丰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丰贸公司承担(上诉争议金额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786.43元)。事实与理由:***公司与丰贸公司签订的《波纹管采购合同》中并未对***公司逾期支付货款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系丰贸公司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合同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的条款应对合同各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应当予以遵守。且丰贸公司亦未举证因***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其实际损失,即便主张法定损失,丰贸公司因无法举证其因***公司逾期付款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丰贸公司无权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另,我国违约金制度遵循的是“损失填平原则”,即违约方因违约所需承担的违约金相当于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丰贸公司未提供证据对***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佐证,故即使法院判令***公司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也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 丰贸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逾期付款给对方造成利息损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主张违约不用支付利息,于法不符,于理不合,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华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丰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立即向丰贸公司支付货款799437.37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11月5日起,以799437.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30日的违约金为35974.68元);2.华邦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华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丰贸公司支付货款799437.37元;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丰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5504.7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以68357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以583572.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以754465.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以799437.3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三、华邦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丰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77元,由丰贸公司负担21元,***公司、华邦公司共同负担6056元。保全费4697.06元,由丰贸公司负担21.06元,***公司、华邦公司共同负担4676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公司应否向丰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具体计算标准。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双方签订的《波纹管采购合同》对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均有明确约定,在双方已经结算且丰贸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丰贸公司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造成丰贸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客观存在,况且双方合同亦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概括性约定。一审法院对***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判令***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向丰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并无不当。***公司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认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标准计算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即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和案件处理,即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9.66元,由上诉人广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咏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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