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001号
起诉人: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01号1号楼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史宗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已收到起诉人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设计费8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9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就其医院的效果图设计签订《设计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起诉人为其门诊楼内饰装修及业务综合楼入口两侧效果图优化出具效果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用共计120000元,被起诉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设计定金48000元,起诉人完成效果图设计后,被起诉人再支付36000元,尾款36000元由起诉人完成设计图纸后支付。起诉人于2019年1月17日将设计效果图提供给被起诉人,但被起诉人既未向起诉人支付合同定金,也未按合同约定在起诉人完成效果图后向起诉人支付进度款。为此,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发函催促支付设计费,被起诉人无理由拒绝支付。起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引起的纠纷,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为范县新区板桥路东段,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中正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