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创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6816号

申请人: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天富科技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9345817Q。

法定代表人:徐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绮雪,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创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北小街****代码9111010973769107X4。

法定代表人:周嘉树。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闻广。

申请人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天创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创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5949.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非上市公司股权、机器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创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5949.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