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创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2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12号天富科技中心1号楼6层61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9345817Q。
委托代理人:李兰,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绮雪,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天创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北小街12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3769107X4。
法定代表人:周嘉树。
申请执行人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创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6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1189848.3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服务费1189848.3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193.5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两被执行人户籍地寄送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银行: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并扣划,得款45169.47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案件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得款45169.47元,清退案件受理费21193.55元及本案执行费15759.71元后,剩余款项8216.21元已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8216.21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梁智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