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353号

原告:***,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12号天富科技中心1号楼6层611-613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名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业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