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4085号
原告:毕以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亮,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以利与被告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毕以利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以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