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2987号
原告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州天元集团天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门玉华
法官助理 康子晗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