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呈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固始建投光伏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呈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285号
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燃,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辉,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杰,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住上海市。
被告:固始建投光伏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韩林。
被告:上海呈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固始建投光伏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呈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杨馥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刘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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