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285号
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燃,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辉,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杰,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住上海市。
被告:固始建投光伏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韩林。
被告:上海呈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固始建投光伏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呈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杨馥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刘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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