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仰天大道体育中心东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979556X6。
法定代表人:黎青。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新余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9]2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元105,529.02元(其中标的款104,068元,执行费1,461.02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