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仙居县商业物产企业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24民初3010号
原告: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天苑****。
法定代表人:郭金水,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林,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商业物产企业管理办公室,住,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穿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章海量。
委托代理人:潘海军,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仙居县商业物产企业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25760元)。
审 判 员 吴宇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吴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