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袍江翔润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4316号
原告:绍兴市袍江翔润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绍兴市袍江马山街道宋家溇村马海路98号。
责任人:娄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赵真,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天苑4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郭伊霓。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袍江翔润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台州金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袍江翔润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袍江翔润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盛 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