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688号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1楼X4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财,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国投滨江幼儿园,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东大道366-1**三江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国投滨江幼儿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