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

吴兴春夏钢管出租站、吴兴云平钢管租赁站等与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2民初1488号

原告:*****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六旺村地下石矿。

经营者:顾春光,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原告:***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渚街道后庄村砖桥头村**。

经营者:陆云平,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华,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根,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南路**

法定代表人:宁云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管出租站、***平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管出租站、***平钢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管出租站、***平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佳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蔡佳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