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2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组织机构代码76797611-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02民初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证件号码:76797611-3)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5296705.57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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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