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南村年丰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浔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均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延冰
审判员*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