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02财保161号

 

申请人: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1469349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顾美玲,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利济西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67976113T。

投资人:***。

申请人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7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章豪杰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