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2执270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1469349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利济西路172号,组织机构代码:7679761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东方针织服装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02民初4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65095.36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502执27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