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2834号
原告:吉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5362239X7。
法定代表人:高艳华。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X。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优山美A区4B块8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4371824U。
法定代表人:李培峰。
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2元,由吉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西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