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2834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5362239X7。
法定代表人:高艳华。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X。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优山美**4B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4371824U。
法定代表人:李培峰。
原告吉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元。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及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及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西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