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4869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吉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卿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