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15602号
原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111号龙湖.紫都城3-2幢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2005950J。
法定代表人:霍启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渝飞,重庆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江鹏,重庆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桂大道1号润丰·水尚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98981B。
法定代表人:洪坤明,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0元,依法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莫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