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024号
原告:重庆品州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农场路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7KX43D。
法定代表人:陈治炳,总经理。
被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111号龙湖·紫都城3-2幢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2005950J。
法定代表人:霍启维,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品州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受理后,后我院向原告重庆品州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679.57元。原告重庆品州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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