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5140号之一
原告: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社区四区36栋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QA6DU78。
经营者:黄兴,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璇,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111号龙湖.紫都城3-2幢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2005950J。
法定代表人:霍启维。
原告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2022年5月19日,原告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刘 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香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