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762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社区四区36栋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QA6DU78。
经营者:黄兴,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111号龙湖.紫都城3-2幢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2005950J。
法定代表人:霍启维。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4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宽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仁翔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4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