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75号

申请人: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654785M。

法定代表人:吴招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文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文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D片团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27757282G。

法定代表人:黄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4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ANAC535Z0120Q000156V)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锦戎

审 判 员 胡 伟

审 判 员 王宏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曼莉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