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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执89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黄崑、黄雅矜、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赣0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1839593.62元及利息(至2019年11月11日,罚息为1570836.50元、复利为84622.23元,之后利息按《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律师代理费9万元;三、被告黄崑、黄雅矜、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黄崑提供的质押财产(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编号为04398383000527649597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记载的财产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2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负担1171.10元,被告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黄崑、黄雅矜、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6103.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依据申请执行的申请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黄崑、黄雅矜、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6月22日及7月8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存款、股权等财产金额与执行标的相差太大,已部分冻结,暂不扣划; 3.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调查被执行人黄崑、黄雅矜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和股息红利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黄崑、黄雅矜、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限制消费; 5.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终结本次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73万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177843元,收取执行费5355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吴明军
书记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