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1民初293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黄崑、黄雅矜、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赣01民初29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黄崑、黄雅矜、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9839593.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被申请人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已清偿了部分借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赣01民初293号民事裁定中对被申请人江西广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湖区X室及位于红谷滩新区X办公楼共计10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璐
审 判 员 周 雪
审 判 员 胡德辉
法官助理 简花平
书 记 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