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民初1076号
原告:马鞍山龙飞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马鞍山龙飞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龙飞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龙飞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龙飞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9元,减半收取计1524.5元,由原告马鞍山龙飞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林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