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5670号之一
原告:东海县黄川镇梓建吊装服务部,住所地东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2MA1TN8UJ95。
经营者:张开阳。
被告: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7432433H。
法定代表人:江兴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海县黄川镇梓建吊装服务部与被告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东海县黄川镇梓建吊装服务部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黄川镇梓建吊装服务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黄川镇梓建吊装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蔺玉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茜茜
书 记 员 吴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