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3民初7936号
原告:甲,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甲诉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甲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甲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