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81民初7593号
原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
被告:陕西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莉。
原告***与被告陕西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举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