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辖终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甘莉,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陕西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7593号之一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解决争议方式为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发包方注册地在西安市未央区,且涉案工程仅部分在神木市,故本案应移送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辩称,本案工程所在地在神木市,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双方约定在工程施工地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因涉案工程部分施工地位于神木市,故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