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宏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天宏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恢156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四环路景湖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6451071B。
法定代表人刘沛坚。
被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福建省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政府一楼101室-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919229。
法定代表人许丽娟。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廖海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