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宏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服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5448号
申请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161号三楼之六。
法定代表人:许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存明,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以东外环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服饰有限公司、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请求对本院作出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82号-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安徽**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以东外环六路南侧的宿州××期××#××房××#××房××宿舍楼予以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以东外环六路南侧的宿州××期××#××房××#××房××宿舍楼。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标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丁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邵   楚
书 记 员 邵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