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宏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8864号
原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西路114-5-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919229。
法定代表人林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华,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志恩,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奕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思莹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