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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2807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黄小宽,福建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政府一楼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919229。
法定代表人:许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施经营
审判员  戴晓燕
审判员  吴小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鹤鹤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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