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宏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7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08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西路114-5-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919229。
法定代表人:林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4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 树 全
执行员 杨 正 达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月 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