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潮兴集团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台湾街潮乐工业区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张汉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经进丁,男,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振欣,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政府一楼101室-103室。
法定代表人:许丽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潮兴集团公司、林振欣、***、经进丁,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炳荣
审 判 员 汤仲捷
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汉文
书 记 员 王 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