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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潮兴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潮兴集团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台湾街潮乐工业区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张汉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经进丁,男,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振欣,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政府一楼101室-103室。

法定代表人:许丽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潮兴集团公司、林振欣、***、经进丁,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炳荣

审 判 员  汤仲捷

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汉文

书 记 员  王 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