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宏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异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林子鋆,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西路114-5-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91922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许丽娟,女,汉族,1989年9月19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7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许丽娟、**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柏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