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2386号
原告:广东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路123大厦8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06P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三街1号310-2室(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EJ76Q。
法定代表人:王轶夏。
原告广东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佳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